“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人才是一个城市的核心竞争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7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强调,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应如何具体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表示:
第一,定计划。落实《意见》,城市人民政府首先要摸清楚本地区、本城市的需求情况。坚持供需匹配的原则,科学确定本城市的“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第二,出办法。《意见》出台以后,各个城市人民政府要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渠道,按照保基本原则,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等。
第三,建机制。最重要的是审批机制,要让这些项目,让各类市场主体能走得通,构建联审机制。
第四,强监管。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个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防止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做衔接。各地要对现有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都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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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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