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任务分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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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普事业发展,发挥深圳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规划、指导、统筹、协调作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深圳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的重要指示,加强全市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深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深圳警备区、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报业集团、市广电集团和市出版集团等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成员分管,明确一个牵头处室负责具体工作,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党组书记兼任。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职责任务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科普工作规划,提请市政府批准发布;

  (二)审定市科普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三)审议科普发展政策措施、科普场馆建设、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根据市政府授权作出相关决定;

  (四)审定科普工作评估报告;

  (五)统筹协调科普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市科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市科普工作情况,及时通报科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根据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结合阶段重点工作任务拟定联席会议议题;

  (四)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六)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科普工作;

  (二)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从事相关工作;

  (三)向联席会议汇报本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情况及本单位发生的有关科普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召集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召集人决定,或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安排,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和各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联席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中,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应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召集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研究、协调、处理科普相关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可结合实际,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章  文件制度

  第十七条  对全市科普工作进行总体部署、长期规划等重要文件,经联席会议批准,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印发实施。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涉及科普工作的请示报告,可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任务分工表

序号

条款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1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市科普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为科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协,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

2

第九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条例开展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指导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科普工作评估;

(三)组织编制科普相关标准;

(四)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五)组织科普资源普查,建立科普资源共享信息平台;

(六)推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七)指导科普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八)推动科普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

(十)负责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培育、认定、管理和评估;

(十一)组织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十二)依法开展其他科普工作。

市、区科协

3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市科普工作规划,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二)审定市科普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三)审议科普发展政策措施、科普场馆建设、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作出相关决定;

(四)审定科普工作评估报告;

(五)统筹协调科普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市科协

4

第十三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市科协

5

第十四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市科协

6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设立科普专家指导委员会,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和评审工作。科普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

市科协

序号

条款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7

第十六条

市科普工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普工作回顾和现状分析;

(二)科普工作发展目标;

(三)科普设施和科普服务体系建设、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产品研发、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

(四)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科普责任;

(五)保障措施;

(六)其他科普相关事项。

市科协

8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市科普工作规划组织起草规划实施方案,提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市科协

9

各区人民政府和承担重点科普任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10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监督、检查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向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作年度工作报告。

市科协

11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组织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中期评估或者对某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项评估。

市科协

12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经费对科普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科普事业。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科普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大对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的财政支持力度。

市、区财政部门,市、区科协

13

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各相关单位

14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科普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科普标准体系,为科普活动提供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引服务。

市科协

15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公民获取科学技术信息和参与科普活动情况以及公民对科普环境满意度等方面的监测评估。评估报告经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科协

16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科协

17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关于加强科学教育和针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各项要求,并将相关工作列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工作考核内容;在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行科普教育学分制,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

市、区教育部门,市、区科协

序号

条款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18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关于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鼓励创新创造等各项工作要求,并将劳动者科学素质要求列入职业培训、考核和鉴定内容。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9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提高公务员科学素质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任务,并将科学素质要求列入公务员考试录用内容。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提高科学执政水平、科学治理能力和科学生活素质。科学素质要求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和年度考核内容。

市委组织部

20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全民卫生和健康教育计划,普及卫生和健康科学知识。

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

21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科普机制,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及时澄清有关食品安全的伪科学谣言,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市场监管局

22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加强应急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基本技能培训,提升市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和伪科学谣言。

市应急管理局

23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节能和生态科普工作,提升市民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能力。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24

第三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开展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绿色建筑的科普工作,提升市民对人居环境的认知和选择能力。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5

第三十四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国防动员部门建设国防教育科普设施,从事国防科普作品创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科普活动。

各相关单位

26

第三十五条

加强社区科普设施建设,优化社区活动平台的科普功能,增强社区科普能力。

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27

第三十六条

市总工会应当结合工会工作任务和特点,组织开展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提升职业技能、促进创新创造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市总工会

28

第三十七条

团市委应当结合共青团工作任务和特点,组织开展多种特色科普活动,推动青少年科普场所建设,组织管理科普志愿者队伍,加强对青少年珍爱生命、崇尚科学文明、激励创新创造的宣传教育。

团市委

29

第三十八条

市妇联应当结合妇联工作任务和特点,组织开展多种特色科普活动,向妇女、儿童宣传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

市妇联

序号

条款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30

第三十九条

运用财政性资金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应当结合项目特点书面约定申请人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承担科普义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协

31

第四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科普宣传,及时报道重大科技成果、科技创新项目、科学人物、科普活动和生活中的科学热点等。
本市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在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开设科普专栏或者专版;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在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开设科普栏目或者定期转播科普节目。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履行科普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报业集团、市广电集团,市、区科协

32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在其诊疗场所张贴、展示一定数量的卫生健康科普知识文章、图片、模具等,放置相关科普资料,供市民学习参考。
鼓励医疗机构在医疗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就患者的病因病情、发病机理和治疗方法等给予适当说明,并宣传预防保健知识。

市卫生健康委

33

第四十二条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列入本市科普资源名录的动植物物种、矿藏和地质遗存等向公众开放的,应当以文字、图片或者电子信息等形式作简要、通俗说明。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4

第四十三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成果和产品介绍、展示平台,组织、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普活动。

市科技创新委、市国资委

35

第四十四条

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科研工作的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产品,并利用本单位的科普资源开展科普活动。

各相关单位

36

第四十五条

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普人才后备队伍建设。研究生开展科普活动按照规定计入学分。

市科协、各高校

37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资源开发和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科普资源总量,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支持优秀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产品研发,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市、区科协

38

第四十八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普资源普查。对科普资源种类、数量、内容、分布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科普资源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区科协

39

第四十九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对科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科普资源名录,并以文字、图片或者其他方式作简要说明。

市、区科协

40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教育、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制定科普作品出版计划,组织编写科普读物、翻译国外科普作品、定期出版一定数量的科普类图书及电子和音像制品。

市科协、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出版集团

序号

条款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41

第五十一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委托创作、购买版权、宣传推广等方式为优秀科普作品创作、科普产品研发提供支持。

市、区科协

42

第五十二条

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可以列入科学技术奖励成果评选或者优秀成果评选范围。

市科技创新委、市科协

43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标准纳入城市规划予以保障。对现有科普场馆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44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应当将其列入科普资源名录的场所、设施、设备等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十五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开放的除外。

各相关单位

45

第五十六条

民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履行前款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

市、区科协

46

第五十九条

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受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

市、区科协

47

第六十条

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对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市、区科协

48

第六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可以依法免征相应税收。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科普基地自用进口影视作品的认定审核,认定结果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发布,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企业捐赠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建设和运营的,可以依法扣除所得税。

市税务局、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委

49

第六十二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进行考核、评估。

市、区科协

50

第六十三条

鼓励通过互联网网络、新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鼓励建立专业性科普网站,开设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科普平台。

市科协,各相关单位

51

第六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立综合性科普网站,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

市科协

52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或者新媒体公众平台开设科普栏目,提供相关科普服务。

各相关单位

53

第六十六条

本市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履行科普责任。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综合性互联网站依法履行科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54

第六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扩大科普人才队伍规模,优化科普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提升其科普能力。

市、区科协

55

第六十八条

依法承担科普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确定相关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承担科普工作。

各相关单位

序号

条款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56

第六十九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普人才库,将自愿在本市从事科普工作的人才纳入人才库,并加强对入库人才的培养、支持和管理,为科普活动提供人才资源保障。

市、区科协

57

第七十条

建立科学传播首席科学家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聘请自愿从事科普工作的国内外著名专家担任本市科学传播相关领域首席科学家。

市科协

58

第七十一条

鼓励科技工作者、大专院校师生以及具有科学技术教育背景的公务员、职员、离退休人员等从事科普志愿服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团市委完善科普志愿者培训、激励和管理制度,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

市科协、团市委

59

第七十二条

实行科普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科协

60

第七十三条

评聘科普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时,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将其创作的科普作品、组织科普活动和开展其他科普工作的成绩,作为评聘的主要依据。获得区级以上有关科普工作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
科普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评聘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科协

61

第七十五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深圳科普周。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制定深圳科普周活动方案,确定科普主题和主要科普活动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科普活动。

市、区科协

62

第七十六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或者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特色科普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在特定节日、纪念日等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市、区科协,各相关单位

63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科普活动,推动科技、安全、卫生、健康、节能、环保等进社区,提升居民应用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抵制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能力。

各相关单位

64

第七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课外科普活动与学校科学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课外科普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科学实践活动。
小学阶段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周至少一个课时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学阶段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实践和课题研究活动。

市、区教育部门

65

第七十九条

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商品使用、真伪鉴别等相关科普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

66

第八十条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制定本市科普旅游指南,推荐特色科普旅游资源,充分发挥科普资源的旅游功能。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区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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