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科协
发布时间: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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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科普条例》),做好我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认定和管理,我单位制定了《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现状

  (一)双区建设

  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先后印发,深圳迎来了“双区建设”战略机遇。经中国科协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深圳正式被纳入全域科普工作试点。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的重要阵地。充分挖掘我市科普资源,尤其是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普工作,建设高质量科普阵地,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双区建设”。

  (二)《科普条例》出台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市科普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科普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建设,明确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培育、认定、管理和评估。

  (三)基地现状

  一直以来,我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主要由市科协承担。2017年以前,按市科协制定的《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2017年至今,按《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截至2019年底,共认定163家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约占30%)、国有企业(约占10%)、民营企业(约占50%)、其他(不足10%)。从行政区域分布来看,罗湖区15家,福田区31家,宝安区18家,盐田区9家,南山区39家,龙岗区29家,龙华区7家,坪山区1家,光明区7家,大鹏新区7家,其分布特点与我市科技创新力量分布基本匹配。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

  总体而言,我市科普教育基地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社会知名度较低、知名科技企业少等问题,难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科普需求。一是科普教育基地“含金量”有待提升。深圳拥有一大批世界级的创新型企业,如华为、大疆、迈瑞、腾讯等,但是它们尚未加入到科普教育基地的行列中来,是我市开展科普工作的重大缺憾。据了解,这些企业大多数都建立了企业展厅,主要面向政企客户,几乎不向普通公众开放。二是科普经费不足。一方面市科协用于科普基地方面的财政经费不足,2019年市科协针对科普基地的经费只有100万元,除去基地复审、认定等工作经费,实际可用经费只有不到70万元,经费不足导致市科协对科普基地的支持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普基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科普基地本身投入到科普工作上的经费不足,由企业建设运营的基地约80%都是中小企业,投入到科普工作中的经费有限,无法有效开展高质量的科普活动,未能将深圳科技优势转化为科普优势。三是科普人才匮乏。除了少数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基地,多数基地的科普工作都是由公共职能部门人员负责,少量技术人员兼职,专业化程度较低。

  二、依据和架构

  (一)政策依据

  《科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建设,市、区科协负责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的认定;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了科普基地和示范点的认定条件;第五十九条规定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第六十条、六十一条规定了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有关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区科协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进行考核、评估。

  (二)总体架构

  《办法》全文共六章。其中,第一章为“总则”,阐述《办法》制定的依据,定义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概念,明确了市、区科协和运营单位职能。第二章为“管理体系、认定标准和资助类型”,我市科普场所管理体系分为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两级,并规定了其认定标准;资助分为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两个类型。第三章“申报、称号认定与建设资助”明确了申报和认定流程。第四章“考核与运营资助”介绍了年度考核和运营资助的有关要求、程序。第五章“管理与服务”规定了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有效期、责任义务、优惠政策以及市、区科协的服务要求。第六章为“附则”。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是明确了市、区科协职责。《办法》明确,市科协负责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认定、考核和资助。区科协协助做好认定推荐、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理顺了市、区科协职责,避免重复工作,减少申报单位的工作量。在认定环节,明确需区科协推荐,以便各区加强对辖区科普资源的管理和服务。二是明确建设和运营单位作为法人主体,履行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的主体责任。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办法》对我市科普场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是指按照认定标准从高到低分为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两级管理。分类是针对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信息传媒类等五类,分类办法与全国认定基地的办法保持一致,其中市企业科技传播馆隶属于生产设施类市科普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符合深圳实际,有利于培育发展我市科普设施,能够有效吸引各界社会力量投入科普工作,更充分的挖掘我市科普资源。

  (三)打造企业科技传播馆

  与北上广等主要城市相比,深圳在传统科技场馆上数量少、规模小、投入低,与全市迅猛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难以匹配。2015年,市科协开始组织专家对我市企业科技传播资源开展了调研和评估,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征求了有关行业专家及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了《深圳市企业科技传播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征求了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创新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市民政局等单位的意见。2018年初,市人大主导开展科普立法工作,文件起草工作组建议将市企业科技传播馆事项纳入科普立法工作一并研究推进。由于市企业科技传播馆可归类为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只是认定标准更高,因此在《科普条例》中没有单独表述。截至2020年,我市约有1.7万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科普场馆设施建设,将深圳科技创新优势转化为科普优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科普需求,《办法》在生产设施类市科普基地基础上提出建设市企业科技传播馆,这将极大提升我市整体科普资源质量。

  (四)实现指导、认定、资助、管理一体化服务

  《办法》从指导、认定、资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全流程、一体化的服务体系,是国内目前最为完备的管理办法之一,既有利于广泛调动社会资源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普资源建设,又能全面加强对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管理和服务。

  (五)首次设立资助

  根据《科普条例》规定,为了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科普资源,每年对新认定以及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具体金额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金额确定,实行总额控制。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认定标准问题

  2018年,市科协委托相关单位对我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我市现有基地基本情况,参考全国和广东省科普基地认定标准,考虑到财政资助对申报积极性的提升,《办法》中市科普基地认定标准相对于原《办法》在场地设施、科普队伍等硬性条件方面略有提高,注重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性,保障科普基地高质量发展。同时,根据《科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对科普示范点的相关规定,《办法》不再对市科普示范点进行分类,其认定标准在第五条做出了规定,并低于市科普基地。《办法》附件中规定了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的认定标准,要求申请单位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标准要高于一般生产设施类市科普基地。

  (二)资助对象的问题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场所,办法规定对运营单位为非财政核拨单位并满足一定要求(《办法》第十一条)的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进行资助。

  此外,《科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可以享受科普基地相关待遇”。中国科协2014年至今未开展过全国基地的认定和复查工作,目前在深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有5家,均是市科普教育基地,分别是仙湖植物园、福田红树林保护区、深圳市野生动物园、深圳市中丝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和力嘉包装(深圳)有限公司,这5家单位是我市科普基地的优秀代表,科普工作开展情况良好。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是由省科技厅和省科协共同管理和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目前有36家单位同时是省、市级基地(含已过期的省级基地)。根据2019年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结果,相当一部分的省基地未通过市科协进行推荐,市科协对其情况掌握不足。考虑到全国基地多年未开展认定和复查工作以及省基地管理难度大、省基地过期未复查现象多,因此《办法》第十七条提出“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全国、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经申报认定为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科普基地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三)资助标准问题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中国科协设立专项经费,资助“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省科协、省科技厅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择优资助科普教育基地开发和共享优质科普产品。

  参考相关省市做法,考虑到基地认定数量会逐年增加,以及增加财政预算的不确定性,且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属操作层面事项,因此《办法》中未明确具体资助金额和资助比例。为了便于工作统筹开展,《办法》规定: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金额相同,并且按照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各分为两类,同类的资助金额相同,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总额确定。在认定后的五年有效期内,建设资助仅在认定当年发放,后四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运营资助,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的比例约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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