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章程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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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英文 名 称 是 The Association of Shenzhen Scientific Educational Bases,缩写 ASSEB。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命名的“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或有志 献身科普事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科技类的联合性的非营 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前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 2020)》为依据,以实施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方针 为要求,以全面提高市民科学素质为目标,从普及科学知 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开展 爱国主义教育五个方面,实现科普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势 互补,探索科普教育基地良性运行机制,总结、推广科普 教育基地建设运行的成功经验和方法,促进深圳科学普及 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本团体的业 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 构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和活动地域: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 步中路科学馆七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的任务:
(一)开展对会员单位基本情况的年度检查和调查研究, 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探索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运行机制和行业 标准。
(三)总结、推广、推荐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建设和运 行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四)协调、制定科普教育基地发展计划、行业管理规 则和考核标准。
(五)举办经验交流、研讨会、培训会员单位管理人员 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举行交流和观摩 会。
(六)组织考察学习交流活动,开展科普三进工作,科 普进社区、科普进学校、科普进企业。
(七)承担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以及 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科普教育和科学研究,科 学教育普及的国际合作、研究科普教育运行机制、学术交 流、资质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出版专业论文、咨询服务、 接受委托开展相关资质评定、人才评价、课题研究、管理 规划、出版简报等工作。科普活动、策划、组织、承办及 学术交流,提高全民科普知识水平。
第八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 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 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 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 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 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 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 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一)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被授予“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包括 “深圳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深圳市专题性科普场馆”、 “深圳市综合性科普场馆”,或在科普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 影响的科研机构、企业事业院校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新申请的会员,需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再由会长 或副会长审批,报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 员如果未交纳会费时间超过一年,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若有违反党纪国法而形成被处分和被刑事 犯罪处理案件,则予以除名;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单位,监事单位代表一人。监 事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照本团体监事制度开展工 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单位(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单位(代表)大会、理事会单位的选 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 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 联合会利益的行为。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 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 秘书长单位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联合会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团队 精神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单 位代表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单位代表 人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代 表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单位代表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秘 书长单位代表人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单位、监事单位代表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单位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本 团体法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 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 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 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 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 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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